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五六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本院由一名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犯罪證據,除增列本院調查準備程序中,自白不諱外,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