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高崇熙 相對人 高崇周 相對人 劉淑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二年度存字第五十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4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2,7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56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