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1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陳季溱陳圓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113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邱子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邱子萍
法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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