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77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舒健 間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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