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4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訴訟代理人  陳朝裕
  被   告  陳英鳳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40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7月26日上午11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本院鳳山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傑民
  書記官 林雅姿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
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106年1月2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姿
法官劉傑民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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