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全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全聲字第29號聲請人 游力行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3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3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惟查相對人業就該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1年6月28日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15379號支付命令並核給確定證明書在案,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379號支付命令卷宗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