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70號原告 林衍富 被告 蘇子翔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易字第151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聲請將案件移往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並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繳納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