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231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劉韓星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卷內各該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可稽,爰衡酌受刑人本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並參考受刑人於調查表、意見表上之意見,就全案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抗告人所犯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於111年9月至112年1月間,係屬同一時間內所為,且編號1至11原為有期徒刑4年11月,經裁定後為有期徒刑5年,顯然不利於抗告人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各罪行為時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原審依檢察官聲請,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7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6年2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等情形。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係於各罪宣告刑中最長(即有期徒刑7月)以上及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6年2月)以下之範圍內,且未逾越抗告人本件定刑數罪前定應執行刑(詳見附表編號1、2、6、9、11所示之罪備註欄)之總和,加計附表編號3至5、7至8、10所示之罪各宣告刑,合計之刑期有期徒刑5年4月,即原裁定應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且符合量刑裁量之內部性界限,自難認原審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原審亦於審酌抗告人本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並參考抗告人於意見表上之意見(見原審卷第85頁)各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給予抗告人適度刑罰折扣。又抗告意旨所舉之犯罪時間(即111年9月至112年1月間,見本院卷第15頁)以及有期徒刑4年11月(見本院卷第15頁),均非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即111年7月至112年3月間)以及前揭外部界限(即有期徒刑6年2月)、前揭內部界限(即有期徒刑5年4月),抗告意旨上開內容,與卷內資料不符,容有誤會。是抗告意旨,並非可採。
五、綜上,抗告人所提抗告,並無理由而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不得再抗告。
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09月29日111年10月13日111年08月05日(2次)(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補充)111年0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607號等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23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9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36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768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690號判決日期1(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12年02月03日112年02月09日112年03月06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36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768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6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3月18日112年03月21日112年04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12年度桃簡字第3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76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空白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2次)有期徒刑4月(2次)犯罪日期111年07月14日111年07月22日111年07月26日111年10月13日111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60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541號等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3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368號112年度簡字第1280號112年度審易字第519號判決日期112年03月15日112年04月28日112年06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368號112年度簡字第1280號112年度審易字第5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4月19日112年06月13日112年07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空白空白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1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補充)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補充)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1年09月29日112年03月13日112年01月29日112年01月29日(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37號等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59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519號112年度桃簡字第171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896號判決日期112年06月14日112年08月11日112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519號112年度桃簡字第171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89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7月28日112年09月26日112年12月0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空白空白編號9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89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1011空白罪名竊盜竊盜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3次)有期徒刑5月空白犯罪日期112年01月11日~112年01月30日間某日時(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更正)111年07月11日~112年03月14日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961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604號等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空白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2427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483號等判決日期112年10月31日113年02月22日空白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空白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2427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483號等空白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13日113年03月27日空白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空白備註空白編號11所示之罪之前經桃園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483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空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