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判決正本第一頁倒數第五列所載「右列被告因案件,‧‧」應更正為「右列被告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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