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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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8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複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複代理人 林桓毅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謝耿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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