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05號上訴人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劉喜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被上訴人 謝聰烽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該期日請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協同被上訴人謝聰烽本人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黃渙文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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