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4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龍呈祺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328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5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龍呈祺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10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龍呈祺(下稱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兄 龍呈祥 收受後,上訴人於106年2月18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出刑事上訴狀,而該書狀僅載明:「一、上訴人:龍呈祺經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緝字第328號)處有期徒刑捌月,為不服此判決,特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聲明。二、上訴理由后補。」等語,顯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然經原審於106年3月3日以中院麟刑勤105易緝328字第1060024218號函命其補提上訴理由後,迄今仍未見其補提(該函於106年3月8日送達上訴人之居所,由其受僱人 賴佳勇 代為收受),惟原審亦未依上述規定裁定命其補正上訴理由。茲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於本院,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