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95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之6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佰 壹拾叁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壹拾叁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本於給付票款之事實,請
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萬元及自95年1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變更為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
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甲○○所簽發,被告丙○○背
書,付款人為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發票日為民國
95年1月17日、95年1月21日、95年1月25日、95年1月30日
,票面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60萬元、3萬元
、100萬、100萬、150萬元,支票號碼分別為AT0000000號、
AU0000000號、AT0000000號、AU0000000號、AU0000000號、
AT0000000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6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
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被告丙○○為背書人、付款人為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發票日為95年1月17日、95
年1月21日、95年1月25日、95年1月30日,票面金額依序為
為100萬元、60萬元、3萬元、100萬、100萬、150萬元,支
票號碼分別為AT0000000號、AU0000000號、AT0000000號、
AU0000000號、AU0000000號、AT0000000號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6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6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按在票據上
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
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又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
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33
條、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
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130,000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於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青蓉
附表
┌────────┬────────┬─────┬──────┐
│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提示日│
├────────┼────────┼─────┼──────┤
│95年1月17日│100萬元│AT0000000│95年1月17日│
├────────┼────────┼─────┼──────┤
│95年1月17日│60萬元│AU0000000│95年1月17日│
├────────┼────────┼─────┼──────┤
│95年1月17日│3萬元│AT0000000│95年1月17日│
├────────┼────────┼─────┼──────┤
│95年1月21日│100萬元│AU0000000│95年1月23日│
├────────┼────────┼─────┼──────┤
│95年1月25日│100萬元│AU0000000│95年1月25日│
├────────┼────────┼─────┼──────┤
│95年1月30日│150萬元│AT0000000│9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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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楊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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