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鐙堂
陳守仁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25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王鐙堂、陳守仁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之罪,該罪依同法第13條之3第
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對被告王鐙堂、陳守仁二人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徐啓惟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曉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25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259號被告王鐙堂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村○○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守仁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鐙堂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豐交簡字第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於105年農曆過年後自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均賀公司)離職、於105年8月中至藏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藏龍公司)任職技術員後,欲以均賀公司之開模流程技術精進藏龍公司之機台流暢度與穩定度,竟與當時任職均賀公司之陳守仁共同基於意圖為王鐙堂不法利益、以不正方法取得均賀公司營業秘密之犯意聯絡,明知均賀公司鏡筒開模機台之操作流程,乃因均賀公司廠房禁止工作人員攜入攝影器材拍攝、且涉及各別公司運用其產業知識經驗進行之調校,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普遍周知,為具有秘密性、潛在經濟價值並受均賀公司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營業秘密,仍於105年7、8月間某日凌晨2時許,推由陳守仁違反均賀公司內規,將智慧型手機攜入廠房內拍攝鏡筒開模機台之操作流程影片後,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王鐙堂,而以此種不正方法取得均賀公司之營業秘密。
二、案經均賀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鐙堂、陳守仁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履歷表2份、員工離職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各1份、鏡筒開模操作流程影像光碟1片附卷可稽,足證被告2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皆堪認定。
二、核被告王鐙堂、陳守仁所為,均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之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查被告王鐙堂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刑事前科資料,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檢察官莊佳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康綺雯所犯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案由摘要]聲請簡判(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