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巳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巳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洪巳堯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年5月、3月、3月,其中因違反藥事法所處有期徒刑3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且均確定;又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6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㈠至㈡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57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11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有期徒刑合計2年6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2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