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俊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俊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俊有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8日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受刑人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原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嗣於106年7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於106年7月26日假釋出監,茲因受刑人於假釋後更定刑期及定其應執行刑後,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刑期終結日期更易為106年12月2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亦變更為106年11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9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76471號重核假釋,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870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764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是受刑人經重核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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