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申請推介就業穩定津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67號原告 安平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代表人池玉蘭上列當事人間申請推介就業穩定津貼事件,原告不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民國109年11月9日輔法字第1090085421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109年9月10日北市榮輔字第1090011763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申請推介就業穩定津貼事件,不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民國109年11月9日輔法字第1090085421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109年9月10日北市榮輔字第1090011763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在案;核本件原告向被告申請之推介就業穩定津貼給付總額未逾40萬元,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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