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法華寺法定代理人 洪慶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三灣鄉公所等3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含水泥路面、大門、狗屋、水塔等)分別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乘以各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以先、備位聲明中價額較高者按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被告 竇光厚 、竇 蔡桂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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