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20號原告 楊淑婷 被告 胡瓊月 訴訟代理人 胡泰山
胡泰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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