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旗小字第229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9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