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元,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九十四年十月六日
、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九十五年一月六日、九十五年二月六
日、九十五年三月六日各給付新台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擔任會首,招攬共二十五
人參加互助會,每月每會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採內標制,會期自九十二年六
月十日至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下稱第一互助會)。又於九十二年十月五日招攬另
一互助會,共三十人參加,每月每會三萬元,採內標制,會期自九十二年十月五
日至九十五年三月五日(下稱第二互助會)。被告利用自己及其妻 鄭淑蕙 之名義
,共參加第一互助會一會,參加第二互助會二會,分別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標得
第一互助會(第二次開標),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三年三月五日標得第
二互助會(第二次開標、第六次開標)。被告乙○○每月應繳三個死會會款共九
萬元,但九十四年一月份僅拿出六萬元,尚欠三萬元,九十四年二月份來繳款時
,被告到原告店裡一次刷卡十二萬元(連同一月份欠款三萬元)。但被告自九十
四年三月份起拒不繳納會款,第一互助會尚有四個會次十二萬元,第二互助會尚
有二十六個會次共七十八萬元,合計九十萬元之互助會款未付。原告擔心被告可
能無法履行,遂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在嘉義水上空軍基地會客室,由立委翁重
鈞之助理出面協調,被告答應全部債務九十萬元,由被告個人負擔,並答應自九
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要先還款十二萬元,以後按月還二萬元。但被告並未按約履
行,顯然已喪失分期利益,為此基於互助會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會款,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意旨:被告確實有跟會,但得標的會錢都是被告妻子拿走了,九十四年
三月七日在嘉義水上基地協調時,被告雖答應全部償還,但被告經濟能力有限,
每個月只能付款一萬元,但原告不肯,後來才答應每個月償還二萬元,但被告目
前無法償還,為此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雙方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利用自己與其妻鄭淑蕙名義,參加原告招攬之互助會,目前都已得標死會
(被告只是抗辯會款都遭被告之妻拿走)。但僅繳納死會款至九十四年二月份
止,三月份以後未再繳款。其中第一互助會會期已經全部終了,共欠四個會次
十二萬元未付;第二互助會於每月五日開標,計算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日止,
共已積欠三十六萬元死會會款,其餘自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至九十五年三月五日
,尚有七個會次,每次六萬元之死會會款,履行期尚未到來。
(二)雙方曾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達成協議,被告答應全部償還(含以其妻名義標得
部分),但事後被告未曾履行該償還協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
要者為限,得提起之。」因被告積欠多期死會會款未繳納,對於九十四年九月
五日至九十五年三月五日,尚有七個會次,每次六萬元之死會會款,雖然履行
期尚未到來,但有屆期不履行的危險,原告自有提起將來給付之訴必要。
(二)被告利用自己與其妻名義參加互助會,九十四年一月份的會款,被告僅繳納六
萬元,尚欠款三萬元,九十四年二月份,被告到原告店內,以刷卡方式一次付
款十二萬元(含一月份欠款三萬元),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被告在嘉
義水上空軍基地調解時,已承諾包含利用其妻名義標會的欠款,都由被告個人
支付。被告對原告此項陳述,亦並未表示爭執,堪信為真實。
(三)另依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
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此為「新債
清償」之規定,新債不履行時,舊債仍不消滅。本件雙方雖然曾一度達成分期
償還的協議,但被告始終未曾履行新協議,舊債務仍未消滅。從而原告依據互
助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之會款四十八萬元,並就將來陸續到期
之債務,請求自開標翌日起按月給付六萬元(將來給付之訴),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九千八百元(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又本件屬
於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另依職權
,附加命原告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諭知如主文。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