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四六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臺北區監理所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北監五字第裁四0─七四七○九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凌晨零時五十四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縣○○鄉○○○路與忠孝路口時,因酒精濃度過量達零點五五毫克,案經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當場攔停檢測舉發,並移送該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異議人甲○○則堅詞否認有何違規情事,並辯稱:上開T3─六一四九號自用小客車並非其所有,伊亦未於上揭時地駕駛該車,依警當場舉發之違規通知單所載其身分證字號明顯有誤,嗣始經警更正,顯係遭人冒用簽名等語置辯。
三、經查本件經舉發違規之警 邱家薪陳智琳 已到庭證稱因時間已久,當天伊攔檢之駕駛人已無法確定係異議人,惟違規舉發單所記載之異議人年籍資料係由該駕駛人自行陳述而登載,後因監理所通知所載身分證號碼有誤始行更正等情。而本院經傳喚上開違規T3─六一四九號車輛所有人即東林漆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王家昱 (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住臺北縣○○鄉○○路七之九號四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到庭供稱「該公司所有T三─六一四九號小客車當天被警察查獲酒後駕車時是伊駕駛,因其職業駕照逾期未審驗遭註銷,因為怕無照駕駛遭警察查獲,所以才冒用其兄甲○○之名義在違規通知單及酒測單上簽名。當天違規單上之身分證編號記載錯誤,係因伊當時沒有使用其兄身分證,所以報錯身分證字號」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足見本件酒後駕駛T3─六一四九號自用小客車為警查獲之人,應係第三人王家昱而非異議人甚明,是異議人辯稱伊係遭人冒用名義云云,應屬實在(至第三人王家昱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本院另行函送檢察官偵辦),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於法即屬不當,應予撤銷並依法為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朱耀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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