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
聲請人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峻瑋 即 蔡政華 之繼承人、 蔡婷恩 即蔡政華之繼承人、 張伶榕 即 翁子捷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