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8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9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607號

原告 江怡君

林孟佳

王宸緯

馬忠孝

被告SENGKUNYANG(中文名: 孫昆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年度字第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

法官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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