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簡附民字第83號原告 王心怡 被告 李惠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44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因此,所謂「訴訟」應指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亦即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重在「民事程序」附帶於「刑事程序」,非在「民事訴訟」附帶於「刑事訴訟」,蓋若非如此解釋,所有刑事簡易案件之附帶民事案件,豈非要全部駁回?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其故在此。反之,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李惠澤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1日以104年度簡字第2444號判決在案,並於104年10月26日確定,有前開判決書、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係於104年10月23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足憑,可見前該刑事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故揆諸前揭規定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至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曾育祺法官吳承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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