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鄒曾美英
鄒明珠 被告茂隆骨科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茂榮 被告乙○○被告丁○○被告甲○○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4,50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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