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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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