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聲請人 謝鎮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聲請人於108年5月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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