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吳淑芳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雖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聲請人之債權金額核定為叁佰叁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壹仟元,尚欠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