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8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李逸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文麗 相對人即債務人 卓柏志
一、債務人李文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柒拾貳萬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壹萬零壹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李文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卓柏志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