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宏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宏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民國99年7月27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搶奪、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5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8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3年11月確定,受刑人自99年7月27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年5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3年4月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102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