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臺及六合彩簽注單捌張,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8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傳真機1臺,性質上係供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被告於偵訊時亦供稱係其所有等語,核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是以上物品,均應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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