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素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緝字第2533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素娥於民國106年6月23日前之某日,透過網際網路在美國iHerb購物網站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酊成分之「Hempoil」1瓶(淨重573.52公克)嗣為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查獲並扣得上開含有毒品之不明液體1瓶,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2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不明液體1瓶經送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酊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6年11月3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181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麻酊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明文規定。依刑法第11條但書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月23日以107年度偵緝字第2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酊成分(詳如附表所示)一節,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或包裝容器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酊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毒品鑑定書一液體檢品1瓶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酊成分(驗前淨重573.52公克,因鑑驗取用18.05公克用罄,驗餘淨重555.47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06年11月3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1810號鑑定書(107年度他字第998號卷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