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73號聲請人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碩平 代理人 陳柏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加加旅行社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 圓山分 │102年9月30日│89,210元│HD0000000│││公司 高俊雄 │行││││├──┼─────────┼─────────┼───────────┼─────────┼────────┤│002│ 郭淑梅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103年8月6日│88,861元│F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