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司北調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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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133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鄭義樹
相 對 人  鄭義發
相 對 人 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財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鄭義發、鄭XX應將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區○○街○○○號5樓之4之不動產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日
、103年5月12日以分割繼承、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鄭義發、鄭義樹公同共有。核其
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
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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