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285號
原   告  王孝群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夏聖杰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夏聖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4,90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5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9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
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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