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簡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簡聲字第77號聲請人公業 鄭萬盛 嘗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能鎮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
8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滕允潔法官吳青蓉法官吳美蒼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