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清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清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21號、110年度聲字第5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