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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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798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古璧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