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4年7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呂明龍┌─────────────────────────────────────────────────┐│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李碧霞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93年7月31日│叁萬叁仟元│0000000│││││行│││││├──┼─────────┼─────────┼───────┼───────┼───────┼──┤│2│侑伸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3年8月5日│貳萬伍仟貳佰元│二六六二八八││││ 李秀滿 │投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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