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1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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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1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1979號債權人丙○○債權人戊○○債權人丁○○債權人甲○○債務人金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台幣陸拾玖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給付新台幣陸拾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