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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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港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劉家騰
被   告  郭萬芳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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