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臺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8年度易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廖淑華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