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瑞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彬因犯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瑞彬因犯竊盜、施用毒品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李瑞彬於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惟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第50條第1項之規定均無不得併合處罰,對受刑人而言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第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依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竊盜、施用毒品2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上開規定,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2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1月)以上,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6月)。準此,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8日│103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33401號│偵字第138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22│103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號│1073號││├────┼─────────┼─────────┤││判決日期│103年4月3日│103年7月1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高雄地院││││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348│103年度審訴字第││判決││號│1073號││├────┼─────────┼─────────┤││判決│103年6月13日│103年7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執│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831號│字第14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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