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國棟即聲請人選任辯護人盧昱成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國棟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袁國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原因,又基於被告觸犯重罪,有趨吉避凶、脫免審判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年3月18日訊問後,認被告前於審理中坦承犯行,復有相關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物品在卷可佐,因認本案事證明確,於10
4年3月18日以103年度訴字第553號判決判處被告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在案,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案雖已審結,惟被告及檢察官均可提起上訴,全案尚未確定,被告面臨刑責加身,為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隨之增加,故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4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另被告於本院104年3月18日訊問時陳稱:聲請交保事由同
104年2月6日聲請具保狀所載,請求准予交保等語。惟被告本件所犯為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部分,均詳如前述,並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方式加以取代,另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至被告上開所述聲請意旨,業經本院於104年2月13日以103年度訴字第553號、104年度聲字第162號裁定駁回在案,今被告復以同一事由聲請具保,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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