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712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依蓮 (原名: 呂屆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約定條款。
二、債務人呂依蓮(原名:呂屆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