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李佩容
李宜明 張婭娩 被告 洪志偉 兼法定 洪清吉 代理人
鄭雅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7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蔡立群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春梅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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