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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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18號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裕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9,1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0,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