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盜竊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靜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