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煌誠 送達代收人 張惠理 被告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廿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廿七日~B書記官馮澤文